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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廣西消委會成功調解一起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摔傷的消費糾紛案。因餐廳樓梯無扶手,66歲的消費者楊先生下樓梯時,不慎踩空跌落,造成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。在與該餐廳經營者協商不成,楊先生投訴至廣西消委會。經調解,該餐廳同意賠償楊先生包括醫療費、住院費、伙食費、交通費、護工費等費用共計24200元。
  今年“五一”期間,來南寧旅游的楊先生跟家人,來到位於南寧市江南區的綠島陽光亭江餐廳吃飯。飯後,楊先生在下樓梯時不幸摔倒,之後送廣西骨傷醫院治療。經該院證明,其右腿腓骨形成開放性粉碎性骨折。目前已花費五萬餘元醫療費用。
  楊先生家人認為,該餐廳在步行梯上沒有安裝扶手,且地面濕滑,導致老人摔傷,應負主要責任,因此希望餐廳能承擔70%的治療費用。然而,與商家一直協商未果。於是,向廣西消委會投訴。
  受理投訴後,廣西消委會工作人員來到該餐廳瞭解情況,該餐廳樓梯每隔3級都貼有“小心臺階”的提示,並設置有照明燈。但該樓梯沒有安裝扶手。
  5月27日,廣西消委會組織當事人雙方、廣西消委會律師志願者召開了調解會。
  根據新《消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而賓館、商場、餐館、銀行、機場、車站、港口、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,應當對消費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此外,國家建設部的強制性安全標準《民用建築設計通則》也要求“樓梯應至少一側設扶手,樓梯凈寬達到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,達四股人流時宜加設中間扶手”。
  廣西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,該商家雖然在樓梯上貼有“小心臺階”提示與設置照明燈;但卻忽略了給樓梯安裝扶手,未盡到應盡的保障義務。因此,餐廳對於楊先生的摔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  調解會上,該餐廳客戶經理表示,將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,但並未就具體賠償金額達成一致。
  6月26日,經廣西消委會再次調解,該餐廳最終同意賠償楊先生包括醫療費、住院費、伙食費、交通費、護工費等費用共計24200元。並要求該餐廳按相關規定整改安裝扶手,以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安全,避免類似情況發生。
  此外,廣西消委會還根據這類因經營場所沒有安裝樓梯扶手,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消費糾紛案,發佈了一則消費提示,提醒經營者和消費者註意防範此類安全事故的發生。
  並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加大對民用建築樓梯扶手的監管力度,加強從設計到使用各個環節的監控,嚴格執行國家的強制標準,對不安裝樓梯扶手的經營場所,不予以辦理相關手續,不能開業經營。對已經經營的場所,立即發出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。(李佩霞)
  (原標題:廣西:66歲老人餐廳摔傷獲賠兩萬餘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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